《政務數據共享條例》已于5月9日國務院第59次常務會通過,8月1日期實施。首次從國家層面以行政法規形式明確了政務數據共享的體制、路徑、規則、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為政務數據高效流通提供法治保障,同時,為全面提升政府數字化治理和服務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政務數據是國家重要的基礎性戰略資源,推進政務數據共享對提升政府效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群眾和企業等具有重要作用。《條例》系統建立了政務數據共享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對于破解政務數據共享障礙(打通壁壘,理順流程機制、破除數據孤島、數據煙囪,讓政務數據跑起來),加快推進政務數據高效共享,提升政府數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務服務效能具有重要意義(治理數據多頭收集、回流難),也為安全有序共享政務數據提供了有力保障?!稐l例》以賦能基層減負為著力點,全面提升基層治理和服務水平。以“高效辦成一件事”為聚焦點,持續提升政務服務效能:通過“讓數據多跑路、百姓少跑腿”,推動解決群眾和經營主體“辦事難、辦事慢、辦事繁”的問題。此外,《條例》實施能夠通過深化行政流程再造與資源優化配置,顯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為民服務為企服務能力,營造更加高效、透明、便捷的營商環境,有效提升企業的運營效能,提振經營主體信心,進一步激發市場的內生動力與創新活力,培育經濟發展的強勁引擎,為經濟社會的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提供長效支撐。
此前,各政府部門之間的政務數據共享活動一定程度上存在機制不完善、供需對接不充分、責任邊界不清、多頭治理等問題,阻礙了政務數據價值的高效利用。對此,《條例》通過八章43條內容,對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的總體要求、管理體制、目錄管理、共享使用要求、平臺支撐、保障措施等方面加以明確,為破除“數據孤島”、“數據煙囪”,以及全面提升政府數字化治理和服務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華南師大法學院數字政府與數字經濟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馬顏昕:政府數據共享強調行政體制內部的數據共享,與面向行政體制外部的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是不同的兩個框架,相比之下流通性要求更強。實際中,一些地方存在獲得共享數據后直接對外開發利用的情況,可能會造成安全隱患。依據《條例》和相關文件規定,如果要對共享獲得的政務數據提供給第三方進行開發利用,需要先獲得數源部門的同意。此時,面向體制內部的政務數據共享與面向體制外部的公共數據價值開發之間就可能產生一定的聯系。目前,已有浙江、江蘇、廣東等地試行政務數據統一目錄管理等機制并取得一定成效。《條例》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成熟經驗加以確認,將有助于這些制度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落實。

《條例》明確了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數據提供部門、數據需求部門等不同主體在政務數據共享活動中的職責定位,理順了工作流程機制。《條例》還提出,對政務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并按照共享屬性將數據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此外,針對當前實踐中存在的數據重復收集、政務數據回流難等問題,可以共享獲取的政務數據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復收集;要及時、完整回流下級政府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數據,不得設置額外的限制條件。
清華大學計算社會科學與國家治理實驗室執行主任、教授孟慶國撰文指出,這些細致、明確的要求彌合了以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中的“模糊地帶”,降低了共享工作中的“不確定性”,減少了“扯皮”的可能,能夠有效提升政務數據供給效率。
以京津冀政務數據共享為例。自2023年11月簽訂《共建信用京津冀合作框架協議》以來,京津冀三地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統一數據標準、深化信息共享、開展協同監管三大舉措,構建起跨區域信用監管共同體。截至目前,三地已實現7.24億條信用數據全量共享,信用賦能區域發展的效能日益凸顯。
如今,借助匯聚京津冀三地年度報告、信用風險分類結果等信用數據的地理信息系統平臺,通過空間信息技術與信用體系的深度融合,京津冀三地市場監管正從“數據上網”邁向“數據驅動決策”的數智化新階段。
2024年12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第七批《政務數據共享責任清單》和第五批《垂直管理業務系統對接責任清單》,為進一步推進政務數據有序共享、系統有效對接,更好地服務數字政府建設,特別是“高效辦成一件事”落地見效提供有力支撐。今年2月,國家數據局相關負責人曾表示,將開展基層報表數據“只報一次”試點,通過機制性安排,精簡合并報表,嚴控新增報表。明確數據治理和共享責任,推動實現“一次填報,多方共用”,推動數據由“向基層要”變為“從系統取”。推動數據回流,助力提升基層治理水平。
數據安全是數據共享的前提。數據傳輸、存儲環節存在加密不足、訪問控制弱、隱私保護技術不成熟、數據泄露風險高等安全漏洞,制約政務數據共享深度與廣度。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表達了相似的觀點,政務數據共享主要堵點在于數據安全和數據合規。政務數據中存在大量隱私敏感信息,這些隱私敏感信息若管理不善,會被不法分子竊取,從而危害社會。“政務數據共享應該在技術場景成熟的情況下推進,不能為了將數據變現而急切實現數據共享,規則制度和安全技術應該作為數據共享的前提條件。”建立數據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體系至關重要。要運用分級授權、隱私計算等先進技術手段(隱私計算技術可讓數據在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情況下,解決數據“供得出”問題,讓高價值數據從源頭供給端安全地遞送到場景端),妥善處理好數據開放與安全之間的關系,確保數據在安全的軌道上高效運行。
除安全外,政務信息共享還應加快落實配套細則。2016年9月,國務院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此外,針對數據權屬和責任問題“數據權屬界定模糊,共享后的數據質量責任、安全責任難以劃分,出現問題易推諉,降低了各部門政務數據共享的積極性”,《條例》的出臺將助力破解政務數據共享中的堵點卡點,提升數據供給和利用效率。同時,通過明晰權責要求,有效彌合政務數據共享工作中的“模糊地帶”,全面規范政務數據共享。
公共數據運營的三種授權模式:2025年3月1日,《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正式落地施行。標志著我國公共數據管理邁向規范化、制度化新階段。在政策引領下,各地圍繞數據流通與開發展開多維探索,目前我國主流的授權模式分為三種:統一管理集約化模式、集中管理分散運營模式、集中管理分域運營總分模式。
第一種
-統一管理運作的集約化模式
該模式由政府集中授權一家地方國企作為唯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方,在數據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開展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平臺建設和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工作,形成可流通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最終通過數據交易所流通至消費端。
集約化模式的優勢在于能夠通過集約化運作降低重復建設成本、節省政府投資,同時依托統一主體實現數據流通與產品開發的標準化管理;但需注意單一運營主體可能引發市場競爭不足、創新活力受限等問題。
統一管理運作的集約化模式模式主要適用于公共數據運營的初、中期階段,尤其適合數據規模較小或需快速啟動的地區,可在保障基礎建設效率的同時為后續發展奠定規范化基礎。

第2種
集中管理獨立運營的分散模式
該模式由數據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相關管理制度,統籌建設本區域內統一的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平臺,并通過政府集中授權方式,引入一家地方國有企業作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方開展公共數據運營工作 。
分散模式的優勢在于依托政府背書增強公信力,可以吸引到更多的數據需求方參與,同時通過企業獨立運營機制保留地方特色需求的靈活適配空間;但要注意平臺建設維護需要持續性的財政投入支持。
集中管理獨立運營的分散模式尤其適用于公共數據運營初、中期階段,既能通過政府主導強化數據安全保障,又能借助企業化運作平衡公共屬性與市場化需求,特別適合對數據治理規范性要求較高且需突出政府統籌能力的地區。

第三種
集中管理分域運營總分模式
該模式按行業領域劃分,由政府部門分別授權多家地方國有企業作為不同領域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方。在數據主管部門監督下,多家領域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方同臺發展,依托統一的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平臺,分領域進行公共數據開發利用。
分域運營總分模式的優勢在于通過多運營主體間的充分競爭激發市場活力,推動數據產品創新和服務質量提升,同時依托專業化運營提升細分領域數據價值;但要警惕初期數據規模不足時可能產生的投入產出失衡風險,以及多主體協同帶來的管理復雜度提升挑戰。
且集中管理分域運營總分模式尤其適用于數據資源豐富、應用場景多元的成熟型城市,或重點實施“數據要素×”戰略行動的地區,既能通過行業垂直深耕提升數據要素配置效率,又能以市場化競爭機制響應多元化需求,為規?;瘮祿亓魍ㄌ峁w系化支撐。

第四種
模式對比:一張表看清關鍵差異
大家可以看下面這張表格內容,分別是三種模式的授權模式,且根據表格內容,建議在不同發展階段和數據管理需求下采用差異化授權運營模式:

在授權運營初期或中期,可采用統一管理運作的集約化模式或者集中管理獨立運營的分散模式,統一管理運作的集約化模式,授權單一企業負責運營,既能引入市場力量節省政府投資,又能避免初期市場無序競爭,但需注意成熟期可能面臨競爭不足的問題,而集中管理獨立運營的分散模式雖然需要政府承擔建設投資,但能保證公信力和統一管理優勢;
若數據應用領域明確且細分市場需求旺盛,可考慮集中管理分域運營的總分模式,通過每個領域授權一家企業實現充分競爭,但需注意在規模不足時可能面臨效益不佳的風險,該模式更適合市場規模大、成熟期的數據運營場景。
來源:智簡管理咨詢公眾號